5月十大牛股出炉:中邮科技逾157%涨幅问鼎榜首
5月十大牛股出炉:中邮科技逾157%涨幅问鼎榜首
5月十大牛股出炉:中邮科技逾157%涨幅问鼎榜首红星资本局6月2日消息(xiāoxī),今年4月25日,全国(quánguó)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lǚxíng)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宣判。金力泰(300225.SZ)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一审被判共同赔偿(péicháng)(péicháng)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5万元。金力泰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pànjuéshū)全文,案件更(gèng)多细节随之曝光。其中,袁翔、罗甸此前银行存款上共计1.5亿元的资金从何而来又何以(héyǐ)骗过外界(wàijiè),判决书引出了一名案外人。
6月(yuè)1日,该案其中一名原告(yuángào)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双方正在就(jiù)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
资料图(tú) 图据ICphoto
承诺增持3亿元未(wèi)兑现
一审被判(bèipàn)赔偿70多万元
回顾此案,2021年(nián)6月(yuè)15日,金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dǒngshì)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kējì)有限公司总经理(zǒngjīnglǐ)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公告称,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yánqī),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然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shíjì)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对此,金力泰给出的原因是:增持主体积极(jījí)筹措(chóucuò)(chóucuò)增持资金,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未能完成资金筹措。
承诺增持却爽约,这也成为金力泰(tài)与袁翔、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2024年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liú)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两名原告称,自己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gòumǎi)了金力泰股票,并认为袁、罗二人未履行(lǚxíng)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三(sān)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chāé)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cǐàn)作出一审宣判:经(jīng)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61万元(wànyuán)、27.74万元,共计78.35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wú)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gù)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de)真实意愿。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pīlù),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qísuǒ)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公开信息显示,因未(yīnwèi)履行增持承诺,2022年12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de)决定》,其中提到: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duìběn)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翔、罗甸分别拥有存款7000万元、8000万元,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jìhuà),但该二人在第二次(dìèrcì)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shìchǎng)影响恶劣。
2024年7月,袁翔辞去金力泰董事长(dǒngshìzhǎng)、总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gōngsī)董事职务。罗甸则在(zài)去年7月接替袁翔,出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至今。
自称案外人提供1.5亿元(yìyuán)完成存款证明
法院认为不(bù)具有商业合理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案一审宣判后,袁、罗二人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xūjiǎ)”存款证明这一(zhèyī)细节曾引发投资者关注。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le)一份刘某1等与某某公司1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ànjuéshū)。该判决书未公开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不过,红星资本局比对案号、案情等细节得知,这份判决书正是前述金力泰(tài)案一审(ànyīshěn)判决书。
红星资本局梳理判决书发现,在证明自身积极筹措增持资金方面,袁、罗二人提交的证据(zhèngjù)包括与(yǔ)公司财务顾问沟通融资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公司签署的《保密(bǎomì)(bǎomì)协议》《商业保密协议》等,但部分证据因前后矛盾或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被不予采纳。
当被问及在作出承诺时(shí)是否具有合理的资金筹措安排(ānpái)和准备时,袁翔、罗甸曾述称(chēng),在增持计划公布时,已与案外人宋某(现已死亡)口头沟通初步确定了满足增持计划最低要求(yāoqiú)的资金,宋某愿意向其提供资金1.5亿元(yìyuán),再通过设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资募集资金。
然而,经进一步询问宋某的身份和(hé)还款安排(ānpái),袁翔、罗甸称,宋某是(shì)其朋友,“资金雄厚,双方没有谈及具体还款期限,后续先还利息即可”。
对此,法院认为,袁、罗二人未能提供(tígōng)任何其与(yǔ)宋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以佐证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宋某生前系多家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袁、罗二人所称“基于朋友关系提供资金(zījīn)”“不事先安排还款计划”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hélǐxìng)。此外,关于通过“设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筹措资金的主张(zhǔzhāng),该二人亦(yì)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开承诺前及首次承诺增持期间与任何相关方开展过实质性磋商(cuōshāng),且直至本案诉讼,也未设立任何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不仅如此,袁翔、罗甸曾陈述称,其此前分别拥有(yōngyǒu)的7000万元、8000万元存款(cúnkuǎn),均由宋(sòng)某提供,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即转回给宋某。法院认为,袁某(yuánmǒu)、罗某在自身没有资金筹备的情况下(xià),为应对交易所质询,以(yǐ)短期过桥资金的方式开具了银行存款证明,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并向公众告知其拥有存款共计1.5亿余元,与事实明显不符。
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认为,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gōngkāi)增持承诺的行为不具有可(kě)免责事由。
金力泰还面临近百起(qǐ)投资者诉讼案
6月1日,该案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已于5月中旬生效,原被告(yuánbèigào)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gōutōng)。
“对于后续的平行(píngxíng)案件,投资者(tóuzīzhě)把交易流水交给(jiāogěi)法院进行损失核算,法院会参照示范性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有可能按照核定损失结果组织(zǔzhī)调解结案,这样大大简化了平行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刘博说道。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gāi)案一审宣判当天,金力(jīnlì)泰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合计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qízhōng)7人已撤诉(chèsù)。除上述已一审判决案件外,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公告未提及其余96名自然人相关诉讼的金额。
根据金力泰3月27日的公告,彼时公司收到的103名(míng)自然人投资者诉讼中有2人已撤诉,其余(qíyú)101起(qǐ)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5272.97万元。
5月26日,金力泰公告称(chēng),原定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pīlù)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导致无法按时披露。公司(gōngsī)股票已自5月6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liǎnggè)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股票交易将被(bèi)实施退市风险警示(jǐngshì);若在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jiǎngzǐw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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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6月2日消息(xiāoxī),今年4月25日,全国(quánguó)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lǚxíng)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宣判。金力泰(300225.SZ)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一审被判共同赔偿(péicháng)(péicháng)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5万元。金力泰因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pànjuéshū)全文,案件更(gèng)多细节随之曝光。其中,袁翔、罗甸此前银行存款上共计1.5亿元的资金从何而来又何以(héyǐ)骗过外界(wàijiè),判决书引出了一名案外人。
6月(yuè)1日,该案其中一名原告(yuángào)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一审判决已于5月中旬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双方正在就(jiù)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
资料图(tú) 图据ICphoto
承诺增持3亿元未(wèi)兑现
一审被判(bèipàn)赔偿70多万元
回顾此案,2021年(nián)6月(yuè)15日,金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dǒngshì)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kējì)有限公司总经理(zǒngjīnglǐ)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公告称,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yánqī),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
然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shíjì)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对此,金力泰给出的原因是:增持主体积极(jījí)筹措(chóucuò)(chóucuò)增持资金,但由于本次增持所需资金量较大,未能完成资金筹措。
承诺增持却爽约,这也成为金力泰(tài)与袁翔、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2024年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刘(liú)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两名原告称,自己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gòumǎi)了金力泰股票,并认为袁、罗二人未履行(lǚxíng)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三(sān)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chāé)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cǐàn)作出一审宣判:经(jīng)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分别为50.61万元(wànyuán)、27.74万元,共计78.35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chéngnuò)时并无(wú)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gù)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de)真实意愿。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pīlù),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qísuǒ)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公开信息显示,因未(yīnwèi)履行增持承诺,2022年12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de)决定》,其中提到: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duìběn)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翔、罗甸分别拥有存款7000万元、8000万元,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jìhuà),但该二人在第二次(dìèrcì)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shìchǎng)影响恶劣。
2024年7月,袁翔辞去金力泰董事长(dǒngshìzhǎng)、总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gōngsī)董事职务。罗甸则在(zài)去年7月接替袁翔,出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至今。
自称案外人提供1.5亿元(yìyuán)完成存款证明
法院认为不(bù)具有商业合理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案一审宣判后,袁、罗二人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xūjiǎ)”存款证明这一(zhèyī)细节曾引发投资者关注。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le)一份刘某1等与某某公司1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pànjuéshū)。该判决书未公开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不过,红星资本局比对案号、案情等细节得知,这份判决书正是前述金力泰(tài)案一审(ànyīshěn)判决书。
红星资本局梳理判决书发现,在证明自身积极筹措增持资金方面,袁、罗二人提交的证据(zhèngjù)包括与(yǔ)公司财务顾问沟通融资方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公司签署的《保密(bǎomì)(bǎomì)协议》《商业保密协议》等,但部分证据因前后矛盾或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被不予采纳。
当被问及在作出承诺时(shí)是否具有合理的资金筹措安排(ānpái)和准备时,袁翔、罗甸曾述称(chēng),在增持计划公布时,已与案外人宋某(现已死亡)口头沟通初步确定了满足增持计划最低要求(yāoqiú)的资金,宋某愿意向其提供资金1.5亿元(yìyuán),再通过设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资募集资金。
然而,经进一步询问宋某的身份和(hé)还款安排(ānpái),袁翔、罗甸称,宋某是(shì)其朋友,“资金雄厚,双方没有谈及具体还款期限,后续先还利息即可”。
对此,法院认为,袁、罗二人未能提供(tígōng)任何其与(yǔ)宋某之间的沟通记录以佐证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宋某生前系多家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袁、罗二人所称“基于朋友关系提供资金(zījīn)”“不事先安排还款计划”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hélǐxìng)。此外,关于通过“设立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筹措资金的主张(zhǔzhāng),该二人亦(yì)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开承诺前及首次承诺增持期间与任何相关方开展过实质性磋商(cuōshāng),且直至本案诉讼,也未设立任何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不仅如此,袁翔、罗甸曾陈述称,其此前分别拥有(yōngyǒu)的7000万元、8000万元存款(cúnkuǎn),均由宋(sòng)某提供,完成存款证明后当日即转回给宋某。法院认为,袁某(yuánmǒu)、罗某在自身没有资金筹备的情况下(xià),为应对交易所质询,以(yǐ)短期过桥资金的方式开具了银行存款证明,有意隐瞒账户资金真实情况,并向公众告知其拥有存款共计1.5亿余元,与事实明显不符。
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认为,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gōngkāi)增持承诺的行为不具有可(kě)免责事由。
金力泰还面临近百起(qǐ)投资者诉讼案
6月1日,该案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博告诉红星资本局,该案一审判决(yīshěnpànjué)已于5月中旬生效,原被告(yuánbèigào)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双方正在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事宜进行沟通(gōutōng)。
“对于后续的平行(píngxíng)案件,投资者(tóuzīzhě)把交易流水交给(jiāogěi)法院进行损失核算,法院会参照示范性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有可能按照核定损失结果组织(zǔzhī)调解结案,这样大大简化了平行案件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刘博说道。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gāi)案一审宣判当天,金力(jīnlì)泰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合计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qízhōng)7人已撤诉(chèsù)。除上述已一审判决案件外,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公告未提及其余96名自然人相关诉讼的金额。
根据金力泰3月27日的公告,彼时公司收到的103名(míng)自然人投资者诉讼中有2人已撤诉,其余(qíyú)101起(qǐ)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5272.97万元。
5月26日,金力泰公告称(chēng),原定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pīlù)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导致无法按时披露。公司(gōngsī)股票已自5月6日开市起停牌。若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liǎnggè)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股票交易将被(bèi)实施退市风险警示(jǐngshì);若在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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